第二十四条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照临港新片区现行做法办理工作许可,并可办理不超过居住证有效期的居留许可。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职称评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对留学人员持有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予以认可,并对应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留学人员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高中阶段在读的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支持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家庭共济资金。
第二十七条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在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第二十九条 本市为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入外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或R字签证(人才签证);入外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或符合市场化人才认定标准的留学人员,经相关部门或工作单位推荐,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要加强资金统筹,为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创业等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可优先录用。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才工作局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办理落户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绿色通道”、开立个人自由贸易账户、通关便利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考本市公务员。留学人员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与国内学历学位证书有对应关系的,可作为报考相关依据。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留学人员医疗需求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的直付网络系统。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高校、科研机构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事业单位对不超过本单位在编人数一定比例的,可自主认定优秀留学人员为高层次人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自主决定薪酬水平,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鼓励企业为包括留学人员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在已建立人才企业年金的园区内的,可优先为留学人员建立年金。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区两级人才安居保障范围。鼓励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向优秀科技创新创业留学人员提供租房补贴或实物房源租赁。
第三十七条 留学人员回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入、汇出。
第三十八条 留学人员因科研、教学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应依托其所在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在本市工作和创业的杰出留学人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积极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2020-2026 ENROL INTERNATIONAL,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苏ICP备13048603号